普法司机起步疏忽轧死路人如何定罪


天津一名司机在启动轿车时,因未观察周围情况酿成大祸,将闲坐前方的一名路人碾轧致死。

★★★焦点:李某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年8月4日10时20分,在天津市红桥区一住宅小区楼门前,男青年李某驾驶一辆红色雪佛兰三厢小轿车起步时,因疏忽大意,未观察周围情况,将闲坐在车辆右前方人行道上的被害人郑某碾轧在车下。李某发现状况后,随即分别拨打、、等救援电话,并留在现场积极救助被害人。后郑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郑某因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天津市交管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李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郑某家属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5万元。

事发后,郑某家属对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庭从轻处罚。据此,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该司机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专家以法论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辆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死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等规定定罪处罚”,本案即是发生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外,驾驶员因忽视观察机动车周围的情况而致人死亡,故应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条是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刑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过失犯罪,是指由于过失导致他人死亡后果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前者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后者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而是由于其他无法预见的原因导致他人死亡的,属于意外事故,行为人不负任何刑事责任。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罚,本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也就是说,过失致人死亡,除本条的一般规定外,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中也有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况,根据特殊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原则,对于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一律适用特殊规定,而不按本条定罪处罚。如本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失火、过失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害方法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规定;第一百三十四条关于重大责任事故致人死亡的规定等。

本条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区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的区别。虽然二者行为人都预见到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但前者行为人并不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只是轻信能够避免;后者行为人则对结果的发生采取放任、听之任之和漠不关心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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