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皮肤医院好不好 http://www.wzqsyl.com/基本案情患者年9月发生交通事故,致:额骨骨折,左侧气胸双肺挫伤,左侧4、5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右侧髂腰肌血肿、骨盆骨折、骶骨腰5两侧椎板骨折,肛门会阴撕裂,失血性休克,周身皮肤软组织损伤等,经治疗后,骶尾部、右臀部、右髋部的伤口持续不愈病,脓性渗出,自主排尿困难,右下肢肌力下降等,为求进一步治疗年1医院,诊断为创面感染、窦道形成、残余创面、骨盆骨折,1月行腰骶部扩创术,在4月、5月又经历了几次手术,5月24日中午起,患者出现了呕吐,高热,确诊为蛛网膜下腔感染,颅内感染,后来一直处于进行性加重,逐渐发生了脑梗塞,脑疝,于六月中旬死亡。
前后住院共天。
尸检的结果:因继发中枢神经系统及肺部感染致多脏器衰竭死亡。
年5月,当地的法院对交通事故依法进行判决,判决事故方赔偿事故发生之日起至年1月15日之前发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尸检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共万余。判决生效后已经履行完毕。
律师观点本案是交通事故后治疗中的医疗纠纷问题,医方在抗感染治疗、手术准备不充分,手术时机不当,术中操作面积过大未考虑患者体质,术后激发了大面积的感染,出现了中枢神经系统感染,感染迁延不愈,进行性加重导致死亡。
医方存在明显的过错。
鉴定与审判鉴定意见认为:医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针对患者的手术必要性、手术区域感染获得控制时间短的不利影响,评估存在不足,术前辅助检查不充分。围手术期的预防感染、抗菌药物应用存在局限性的错误。其过错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建议为次要因果关系。
法院经法庭辩论和证据质证后,按40%医院赔偿患方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扣除原交通已经赔偿的死亡赔偿金后为.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合计.80元。
案后思考交通事故判决对损失已经有赔偿的情况下,医院有医疗过错,可以就已经赔偿的部分扣除,未赔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不是一概不论不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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