蛮杀心因为一件小事,赣州一女子将儿子殴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赣市检一部刑诉〔〕3号

被告人刘某花,女,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乡***村**前**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7月3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7月16日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年7月17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年7月1日10时许,被告人刘X花在位于信丰县**镇**中学附近自建房家中发现即将下雨,便让其三个小孩去楼顶收衣服。14时许,刘某花洗完衣服上楼晾晒时发现楼顶有部分衣物未收仍在淋雨,便将三个小孩叫上楼质问为何上午没有收完衣物。刘某花儿子陈某甲辩称其准备收衣服时被其父亲叫走,刘梅花听后很生气,便用力踹了陈某甲肚子一脚,致陈某甲屁股坐地,表情痛苦的捂着肚子。刘某花晾晒完衣服后带着陈某甲及其小女儿陈某乙下楼,陈某乙告诉刘梅花陈某甲偷吃了雪糕。之后,刘某花在二楼陈某甲卧室床上被子里搜出雪糕,由于陈某甲和陈某乙均称是对方拿的雪糕,刘梅花便跑到一楼厨房拿了一个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甲的臀部、手臂等部位。期间,陈某甲突然跑出卧室,刘某花追至二楼楼梯口将陈某甲抓住,并用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甲臀部、手臂等部位致杉木棍断裂。接着刘某花将陈某甲推回卧室,并让陈某乙下楼找棍子。随后,刘某花让陈某甲用毛巾擦床上及被子上掉落的雪糕,刘梅花见陈某甲动作慢,便用陈某乙拿上来的棍子继续击打陈某甲臀部、手臂等部位。之后,刘某花认为陈某乙拿的棍子打陈某甲不痛,便下楼来到厨房换了根更粗的杉木棍继续击打陈某甲。之后,刘某花让陈某乙看守陈某甲,并嘱咐陈某乙,如果陈某甲不承认就继续打陈某甲的臀部、腿部。20多分钟后,陈某甲跑出卧室但又被刘某花抓住,并将陈某乙推回卧室。随后,刘某花将陈某甲上衣、裤子脱掉,并用力打了陈某甲三巴掌,致陈某甲后退并坐在地上,牙齿出血。16时许,陈某甲称要大便但未拉出来,刘某花认为陈某甲撒谎。刘某花便让全身赤裸的陈某甲趴在地上,手持杉木棍用力击打陈某甲臀部、大腿等部位,直至杉木棍被打断,后刘梅花让陈某乙继续看守陈某甲。半小时后,刘某花听到卧室内没有声音,便进去查看,发现陈某甲躺在地上没有了呼吸,便立即叫醒了因感冒在家中睡觉的丈夫陈某丙。二人开车将陈某甲送至信丰县**镇**医院抢救,后经医生检查,陈某甲已死亡。被告人刘某花和陈某丙为隐瞒真相,对双方父母谎称陈某甲系溺水死亡,次日便将陈某甲尸体葬到信丰县**乡***村**前的一个山坡上。经法医鉴定:陈某甲符合背臀部、四肢被钝器多次打击致肌肉等组织大面积挫伤、皮下出血,致创伤性休克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花明知民警在家,仍从外返回家中,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花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刘某花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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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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